公司應按照公司制定的利潤分配政策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政策應至少包括利潤分配的基本原則、利潤分配的形式、時間間隔、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和比例,發放股票股利的條件、利潤分配方案的研究論證程序和決策機制、利潤分配方案的審議程序、利潤分配方案的實施、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條件和決策程序機制等內容:
(一)公司應當重視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同時兼顧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及公司戰略發展目標,制定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利潤分配政策確定后,不得隨意調整而降低對股東的回報水平。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和論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公司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投票權。
(二)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的利潤總額。
(三)在公司現金流滿足公司正常經營和發展規劃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母公司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紅,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有關規定擬定,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五)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六)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公司應在年度報告中詳細說明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現金利潤分配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計劃,獨立董事應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議案時應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平臺。
(七)如因公司外部經營環境或者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而需要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董事會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在股東大會提案中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有關利潤分配調整政策的議案需經監事會、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為充分考慮公眾投資者的意見,該次股東大會應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平臺。